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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咨询解读 |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五大关键

中智咨询 CIIC中智集团
2024年06月17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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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6月1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中智咨询认为,中央深改委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做出新的安排,是新《公司法》即将正式实施前的重要公司治理制度指引,在“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分类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民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制度基础”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关键点


此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目的,并明确《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也从政策层面、实践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


关键点一:

进一步明确推进

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


会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制度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加强对国有资本监督管理”。


中智咨询认为,本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这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情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和“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防止把西方企业治理模式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加以简单套用。


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新修订《公司法》的最新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在重点任务中将党组织前置清单作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较好地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再次将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前置清单作为重点任务,旨在深化细化解决“好不好”的问题


深入推进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是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真正落实到位的有效途径。


关键点二:

进一步明确了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会议指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智咨询认为,中央再次强调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个字基本特征,显示国有企业下一步还应当在理顺产权关系、权责关系、政企关系、管理关系四个方面进一步下功夫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重申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十六字”的总体要求。


产权清晰在十六个字基本特征中放在第一位,更是突出了产权在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地位,要把企业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教授认为,真正的产权问题是观念变化、技术变化、法律变化,它要不断地界定再界定。清楚界定财产的权利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因为市场交易就是让资源不断得到更好的利用。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新型生产关系,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是新型生产关系中新质组织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点三:

进一步明确分类建设的重要性


会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


中智咨询认为,“分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也是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的需要。由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不同,完全按照一个模版、“一刀切”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行不通的,必须因企制宜、因企而异,既要考虑独资/全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等股权结构,也要考虑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的要求,还需要考虑企业发展阶段等实际。


在分类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针对党组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党组织前置清单,针对党委(党组)、党支部(党总支)等不同类型党组织,前置清单要分类建设,这样才能更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如董事会规范运作和职权落实,按照董事会应建尽建的要求,董事会的设置和职权落实也应当分类差异化,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定位于规范型董事会、监督型董事会或战略型董事会,并实施差异化的授放权。


关键点四:

进一步明确推进

民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会议指出:“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中智咨询认为,不仅仅是国有企业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同样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本次会议中央明确“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民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方向。


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看,从现代企业制度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再到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既可以淡化在国际市场上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色彩,也彰显了民企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很多民企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停留在“人治”阶段,离“治理现代”仍有不少差距,要在治理结构、股东行为、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党建引领、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对于民企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民企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反之,如果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民企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对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来说是不完整的。


关键点五:

进一步明确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

制度基础


会议指出:“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了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动员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中智咨询认为,企业迈向世界一流,治理这一软实力是重要保障。按照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目标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治理现代”的内容范畴。要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关键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国家发改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徐善长2022年11月28日在《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三者互为依托、互为补充、辩证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制度保障,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内在要求,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是目标结果。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作为基础保障,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家精神作为动力支撑。



内容来源:中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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